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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哪里办就业失业证?医院诊断专用章哪里盖⚡️

admin2025-03-09233

唐山哪里办就业失业证

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办理,也可以在居住地(暂住地也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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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需准备的材料如下:

1.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失业证明(社区或村委会出具)

4.求职证明(县/区就业局出具)

5.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6.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

7*.居住证明(非户籍所在地办理需要此证明,居住地派出所出具)

医院诊断专用章哪里盖

医院诊断专用章:门诊病人在门诊办公室盖章,住院病人是在医务处或者是院办公室盖章。有一些医院住院病人的疾病诊断证明上是事先盖好章了的,分为上下两联,存根联和病人联,开完了一本把存根联交给医务科或者是院办公室换一本新的。

医院诊断章,如果是门诊的诊断书那么到医院门诊部盖章。如果是出院的诊断那么在病案室复印病历的时候,有出院证就是出院的诊断书。如果涉及到司法鉴定 伤残鉴定 残疾证鉴定等在医院医务科盖章,不同诊断的公章是不同的,盖章前好好看看需要到哪办理。

唐山打人者陈继志两次就医,开出伤势证明,会影响最终判决吗

陈某志两次就医,开出了伤势证明,不仅不会减轻罪责,还可能会弄巧成拙,影响了最后判决,加重对他的刑罚!

我们先说一下陈某志的头外伤是怎么回事?是不是很严重呢,最可能是谁打的呢?

打人者陈某志从烧烤店逃跑后就回了家,不过他曾经在6月10日的4时40分,拨打了电话,叫了华北理工大学附属医院的救护车,地点为其在路北区的住宅,主要症状为头外伤。出诊的医生判断是头外伤,病情程度为中级,处理意见为送往距离其住宅更近的唐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出车时间为4时42分,回车时间为5时40分。

6月10日早晨的6点多,陈某志到了唐山市人民医院就诊,医生说他的头部受伤,眼角有伤口,做了CT和三维重建检查,但是没有住院治疗。

也就是说华北理工大学附属医院在2点50分左右接收了陈某志打伤的4位女士,而在4点40分左右,陈某志又打了120来了一趟,也是头外伤,是在烧烤店被打的吗?

为什么他当时没有住院反而回家了,到了6点多又去了唐山市人民医院就诊,而且也没有住院呢?疑点重重,让人不得其解,反而觉得猫腻很多!

陈某志的头外伤是怎么来的?有哪几种可能呢?

一、被黑衣女孩打的

我们网络流传的那段视频显示,在6月10日凌晨2点多时,穿绿衣服的陈某志从外面走到店里,先是搭讪白衣女子要人家的微信,被拒绝以后,没有走开,而是摸了女子得到后背,被女子呵斥了以后,就动手把女孩给打了。

坐在白衣女子对面的同伴站了起来,拿起酒瓶,朝着陈某志的头部就了砸去,视频中可以看到酒瓶当即破碎了。

这个酒瓶砸到陈某志头上了吗?他的头当时被打破了吗?

视频中可以看到陈某志在被砸后,一手推开黑衣女子,一手按住白衣女子继续打,而且陈某志的同伙也接着照着黑衣女子打了起来。

黑衣女子的酒瓶子应该是没有砸到陈某志的头,有以下两点可以解答:

第一、女孩身高有差距,够不着陈某志,好像是砸到后背了;

第二、如果是砸到了头部,不管是疼痛还是流血,陈某志都应该摸头或者是捂头,真的中级外伤了,也会是头破血流的,睁不开眼了,但是他没有任何一个动作,所以说这里是没有头部外伤的。

2、陈某志自己不小心摔的

白衣女子被陈某志的同伙打倒以后,陈某志和他的同伙拖着女孩子要去外面继续打,这时候白衣女子死死拽住陈某志的衣服,地上酒水和油水洒满一地,地面上很滑,导致他站立不稳,摔倒在地。

视频中看到他是侧面倒地了,头并没有到地面,也没有看到被别的东西砸到头部,随后他就被同伙给扶了起来,继续参加了对女孩的殴打,这时候他也是没看到头部有外伤的,也没有看到抚摸头部的动作。

如果是摔倒后头磕到地上,或者是头磕在了桌子角上的话,他应该有摸头或者抱着头的动作,或者是有血流出来的话,他的同伙也会提醒包扎的,当时应该是也没有受伤。

从网上传出来的几分钟的视频里看到,陈某志疑似受伤的情况也就是容易发生在这两个点,没有看到他头破血流的状态,也没有听别人说他逃走的时候比受伤的女孩子更严重,所以说他头受伤了太诡异了。

3、陈某志自己回家砸的

陈某志的老婆曾经说过:“他回家后没说打人的事,他被抓走时我也不知道怎么了。”

陈某志是凌晨4:40左右叫的急救车,家里真的一点都不知道吗?他们不是在一起生活吗?如果真的是头外伤中级了,没有清创缝合?没有纱布包绕头部吗?他老婆居然什么都不知道,那就是真有猫腻了。

医生给出了一个中度头外伤的诊断,网友们都怀疑是不是陈某志自己砸的?或者是让同伴砸的呢?

可能他的目的有两个:一是和被打的女孩儿去同一家医院,去那里听听这几个女孩子的伤情,有没有生命危险呢?如果不严重的话,心里也不害怕了,打架斗殴就是拘留,自己就当是“度假”了。

二是自己受了伤要是比被打的女孩儿严重的话,也可以继续纠缠她,反过来问她要补偿,倒打一耙,反正我的伤情也在这里,女孩儿赖不掉,不怕他们不赔钱。

说实话,如果不是有人把这视频发到网上,网友们广泛传播,更是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的话,陈某志的阴谋可能就会得逞了,因为他打人以后从来就没有感觉到害怕,被抓前的两个小时还和别人在饭店里吃饭呢。

4、接诊的医生造假了

医生造假了,这样的只是一个猜测,如果是陈某志没有受伤,或者是有些轻的头皮擦伤,而医生却给出了一个中度头外伤的诊断。

这样的可能性很小,毕竟没有哪个医生敢造假,而且是两个医院的多名医生都这样说的话,医生造假的可能性是没有的,而且还有CT为证,应该是假不了。

随着陈某志打人后仅仅一天就被迅速抓获,这些事情都会水落石出的,他的那些如意算盘也会落空的。

陈某志受了头外伤,会不会减轻他的罪责呢?

根据相关法律界人士的认证,陈某志“寻衅滋事”造成别人严重伤害,可能导致轻伤甚至重伤的事实已经存在了,不论他有伤还是没伤,都会受到法律的惩罚的。

即使他真的是有头外伤了,也会在治好伤以后入狱服刑的,不会因为这个减免罪责的。反而是如果真的是他自己砸伤的头,不仅不会免责,而且会自己多受罪,更会被从重处罚!

小结:违法犯罪必然会被法律严肃处理的,即使没被抓获之前嚣张跋扈,进入监狱以后,也会让他好好改造,重新做人的。希望能通过里面的教育,让陈某志出来以后好好做人,别让自己的女儿抬不起头来!

陈继志的伤不影响最终判决,反而会成为他殴打他人的直接证据;但不得不担心一个问题,双方均受伤,会不会影响案件的定性?倘若认定为“互殴”,那么被打女子也要承担法律责任了。

01:

陈继志伤情如何?是人为所致还是意外?

正值两名被打女子住院治疗之时,又传出挑事者陈继志因伤曾接受医治的消息:

打人发生在10日凌晨2:40,随后陈继志回到路北区家中;凌晨4:40,华北理工大学附属医院急诊科接到手机尾号7000的电话,4:42分医院出车,患者正是陈继志,初步症状为头部外伤,同时眼角有伤;

陈继志随后被送到距离住所更近的第一人民医院,医院给其做了处理,没有缝针、没有住院,做了CT颅脑平扫。由此可见伤情不是很严重,否则早就住院了;至于有人说是“中级外伤”,这不是对伤情程度的描述,而是要尽快处理伤口、止血。

处理完伤口之后,陈继志应该是返回了家中,因为当天下午,公安机关正是从其家中把他带走的。

陈继志的伤到底是如何造成的?

这一问题我们之前做过分析,结合当晚的打人视频,白衣和黑衣女子在遭到骚扰和撕打之初,两女子均拿起啤酒瓶试图对其进行击打、阻止,尤其是黑衣女子,啤酒瓶正中陈继志脑部,与受伤部位吻合。

当然,视频只能显示黑衣女子有击打的行为,但不能完全认定伤害就是由她造成的。

之前就讲过,陈继志劣迹斑斑,有过肇事逃逸、非法拘禁的前科,对于如何规避自己的责任也算是驾轻就熟,正所谓“久病成医”。从这一角度大胆推测,他的伤有没有可能不是黑衣女子所致?

有这个可能,陈继志等人是在听到有人报警后四散逃离的,不排除他为了规避法律责任而尝试制造“互殴”的假象,以自己也被打伤来迷惑办案人员。如果真是这样,那么“自己打自己”的可能也是有的。

此外,现场混乱,多人参与殴打,加上在酒精的麻痹下,头脑模糊、脚步不稳,他人“误伤”陈继志,或自己摔倒磕伤的可能性也是有的。

以上仅仅是推测,至于他的伤到底是怎么来的,办案人员一定会结合视频和询问调查清楚的。

我们着重说一下陈继志的伤能否影响判决的问题:

02:

先假设陈继志的伤是黑衣女子打的(视频显示酒瓶正中陈继志头部,随后陈对黑衣女子实施殴打),会影响判决吗?

说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插入一个话题——“互殴”:

截止目前为止,警情通报中,公安机关对9名嫌疑人涉嫌的违法或犯罪行为的用词是“寻衅滋事、暴力殴打他人”。

“寻衅滋事和暴力殴打他人”都是陈继志等人的单方行为,而对立面的白衣和黑衣女子则是受害者。

此时,陈继志受伤的消息传出,会不会改变案件定性,从一方对另一方实施侵害转变为“互殴”呢?

我的观点是不会,“互殴”定性的基础是双方都有给对方造成人体伤害的主观故意,再就是在撕打过程中都有积极追求伤害对方的目的。

而这个案件中,白衣女子在受到陈继志言语和肢体骚扰后,首先进行了言语警告——“干嘛呀你呀”!说明两女子最初并没有给陈继志造成伤害的主观故意;

再往后看,白衣和黑衣女子试图用酒瓶击打陈继志的时间点上,陈继志正在对白衣女子进行撕打,“反击”是再正常不过的表现,符合“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即正当防卫。而正当防卫是无需承担法律责任的。

换一个角度想,倘若陈继志骚扰不成而悻悻离去,此时两女子对陈继志实施击打,那么就有构成“互殴”的可能性。

再有一点就是,陈继志等人对两名女子实施殴打后,两名女子彻底失去反抗能力,没有再动手,也没有逃跑的机会,也就没有“积极追求伤害对方的目的”,反而是陈继志一方仍在对其进行殴打,符合寻衅滋事或故意伤害的特征。

从视频初步研判,陈继志即便有伤,即便程度再重,也不符合“互殴”的条件,女子击打其头部的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不承担法律责任。

再退一步讲,即便定性为“互殴”,也不会因伤影响对他的判决,因为“互殴”中,双方各自承担法律责任,女子对其造成的伤害大概率是“轻微伤”,只承担治安处罚,甚至在初犯的情况下可以免于处罚,赔偿医药费了了事。

但陈继志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就不一样了,两名女子都住进了ICU,身体多处部位受伤,陈继志连续击打,性质恶劣,影响极坏,无论女子是轻微伤、轻伤还是重伤,陈继志至少构成寻衅滋事罪,承担刑事责任。

况且,陈继志此前多次触犯刑法,不但不知悔改有所收敛,反倒继续作恶,这也是不能从宽的因素之一。

03:

现在的陈继志“尴尬”无比,试想一下他被拘捕后和侦办人员的对话:

侦办人员:“你凌晨在家中拨打120急救,头上的伤是怎么回事”?

陈继志:“让那两个女子打的,啤酒瓶打的”!

侦办人员:“人家为什么打你?无缘无故打的吗”?!

陈继志:“……”;

侦办人员:“说吧!从实招来”!

尴尬不?自己受伤反而成为他殴打他人、寻衅滋事的证据,害人又害己,机关算尽终成空!

对此,大家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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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传唐山打人主犯之一的陈继志(应该是那位挑事的绿衣男子)在事件发生后两次去医院就诊并获得了所谓“中级伤势”的证明,这一因素到底会不会影响法院对其的最终判决?

不急着下结论,先来分析一下他是怎么受伤的。

可能是被打的,也可能是摔伤的,还有可能是事后自己搞的

站在还原事实的角度来分析下陈继志的伤是从哪里来的。

第一种可能是被黑衣女子打的。

视频里我们确实看到了绿衣男子在扇了白衣女子一个耳光后被坐在对面的黑衣女子用啤酒瓶砸了一下,头部的伤势有可能是被砸伤的。

第二种可能是摔倒后磕伤的。

在这伙人将白衣女子拖拽出烧烤店时陈继志没站稳摔倒过一次,之后立马起身出去继续殴打。摔倒的时候头部着地磕到了后也会受伤。

第三种可能是自己搞伤的。

打人视频后来传到了网上,很快引起舆论热议,陈继志应该也看到了视频。当他知道自己“火”了,可能要付出代价的时候会不会故意把自己搞伤想着这样能减轻处罚呢?

这是有可能的,犯罪分子为了自身利益往往会做出一些异常举动,这么做虽然不一定有效但在犯罪分子自认为有效。

“中级伤”到底是什么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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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明确告诉大家在司法伤情鉴定中不存在所谓的“中级伤”,伤情鉴定就三种,轻微伤、轻伤以及重伤。轻伤分为两级,只有达到轻伤二级就涉嫌触犯了故意伤害罪。

陈继志的“中级伤”可能是医院内部的一套伤情判断标准,这在司法鉴定中是没有任何效果的,如果陈继志想要验伤得去专门司法鉴定的医院。

其实我们从陈继志在整个打人事件中扮演的角色能够推断出他的伤情根本不重,否则之后也不会“愈战愈勇”,打起人来那叫一个狠。

司法鉴定中的轻伤往往已经是很严重的伤势了,伤情真的达到轻伤标准(还是头部受伤)的话早就躺在地上不能正常运动了。

不会影响最终判决,该坐几年牢就得坐几年牢

前文分析过,陈继志之所以会受伤有两种可能,其中,第二种和第三种可能均为其个人造成的,绝对不可能对判决产生任何影响,唯一有悬念的是第一种可能,也就是头部的伤是被黑子女子用啤酒瓶砸伤的,重点分析一下。

黑衣女子确实砸了陈继志,这一点没有什么好避讳的,不过我认为这属于正当防卫,同伴被壮汉抽了耳光并有遭受进一步伤害的可能,黑衣女子出手解围在情理之中。那么是不是存在防卫过当呢?

答案是不存在的,因为黑衣女子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伤害。防卫过当的前提是造成了超出必要的伤害,这里的伤害标准至少为轻伤,和故意伤害罪一样。前文提过陈继志的伤势根本到不了司法鉴定中的轻伤标准,因此根本不可能成立防卫过当。

换言之,不管黑衣女子有没有砸陈继志,在其受伤严重程度达不到轻伤的前提下根本不用考虑防卫过当的问题。

结果很明显了,不论陈继志是否真的受伤、也不管伤情是谁造成的,都不会对判决造成任何影响,该判多少就判多少。

最后,我们假设黑衣女子形成了防卫过当,陈继志当时就得受伤标准达到了轻伤,判决依然不会受到影响。刑事犯罪中不存在“抵消”的讲法,黑衣女子哪怕有过分行为也是由她本人承担法律责任,不会减轻对陈继志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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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学院学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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