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药店需要申请药品零售执业证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等手续。其中申请药品零售执业证书是最基本的要求,颁发该证书的部门为所在地区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
申请该证书需要提交相关资料,如法人代表身份证、执业药师证书、药品经营许可证等。同时,还需要遵守药品销售相关的法律法规,保证经营行为合法合规,并定期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开药店不仅需要证件,还需要严格控制药品质量和合理经营管理。
第一步,办理《营业执照》。第二步,取得《同意筹建通知书》。第三步,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
(一)营业执照的办理,需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主体资格证明)和住所使用证明等。
(二)药店筹建的申请,需提交:申请书,《营业执照》,申请人、拟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拟任企业负责人、拟任质量负责人、拟任第二药师材料,营业场所的地理位置示意图、平面示意图,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和租赁意向协议等。
(三)药店筹建验收的申请,需提交:《同意筹建通知书》,设置药品零售企业准确经营地址及示意图,店内药品分类图,房屋产权证和租赁合同,企业负责人聘用合同,质量负责人不少于1年期的聘用合同,第二药师不少于1年期的聘用合同,全体从业人员名单一览表,验收、养护人员及营业员的学历证明及健康证明,药品储存设施目录、设备目录、GSP软件安装证明,质量管理制度目录、各类台账目录、表格目录等。
材料齐全,通过现场核查,符合开办要求,经过5天公示无异议的,即可完成审批取得许可证。
以上证照的申领,均可在县行政审批局窗口咨询和办理。
1、药品经营许可证
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包括以下条件:店面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负责人没有违法情形;店面有一定数量的执业药师;店面具有保存药品所用的常温库、阴冷库、冷藏库等;能覆盖企业内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以及经营和质量控制全过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保障药品质量安全和进出库、在库储存与养护。
2、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证书有效期为5年,因《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属于后置审批,所以可先办理营业执照,再领取先照后证通知书,再申请办理三类医疗许可。
3、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是工商管理机关单位发给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商业活动的凭证,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正本应当置于营业场所的明显位置,不得伪造、涂改、出租、或者是转让。
4、税务登记证
税务登记证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人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的登记凭证。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办理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等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5、卫生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是指企业、个人从事某项经营活动,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的卫生许可凭证,有注册备案的许可证号。
6、健康证
健康证是指预防性健康检查证明,是法规规定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所进行的从业前、从业和就学期间的健康检查。
7、GSP认证
GSP的意思是产品供应规范,是泛指控制医药商品在流通环节,所有可能发生质量事故的因素,并从而防止质量事故发生的一整套管理程序。
开药房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我国《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一)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聘书;
2.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3.拟设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情况。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办人向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发给申办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不同意筹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
3.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4.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
5.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
(五)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验收,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开药店需要具备合法的从业资格和相关证件,包括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此外,还需要购买足够的药品库存、配备专业知识的物流及仓储管理人员、医药销售人员、药剂师等,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在运营期间,还需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的质量、训练员工,建立客户服务体系等。总之,开一间合法、合规、规范经营的药店,需要充足的准备和一定的资金支持。
1查档案。检查药店员工的花名册、学历职称的原件、药店的各类证照、药店各类制度、任命文、质管讯息及健康、培训档案、是否在职在岗、药店证照是否齐全有效,对于店长及质管员、药师是否有盖有公司红章的任命文。
2 查经营。检查柜组、冷藏设备、温控设备等相应的设备有否专人负责,检查柜组设置是否合理,有无混放及分存不严的情况,分类标识是否清楚正确,有无阳光直射情况。
3 查各类记录及表格。检查要货记录、养护记录、温湿度的记录、不合格药品的登记及处理记录、不良反应的报告记录、效期药品的催销表也是检查的重点项目。
扩展资料:
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
第五条 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定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开展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和质量风险管理等活动。
第六条 企业制定的质量方针文件应当明确企业总的质量目标和要求,并贯彻到药品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第七条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应当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包括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应的计算机系统等。
药店GSP认证在职人员教育培训档案第一次根据《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第6501~6504条法律法规培训 GSP要求企业对员工进行定期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是为了使其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GSP的实质。《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第6501~6504条对企业各岗位的人员提出了培训要求;6505条还规定,企业应建立人员的继续教育档案。 企业应建好职工的培训继续教育档案: 一、制定培训教育管理制度。有的企业规定每月集中培训学习一次,每次不少于4小时;每人每天自学2小时,并且都要做笔记,实际上这是不可能做到的。因此,制定制度时一定要做到切实可行,以免在检查时制度与实际执行不符。 二、制订年度培训教育计划。要有针对性,结合企业职工存在的普遍问题及特殊岗位的特殊需要,将目标分解,分阶段地完成培训教育工作。 三、建立历次培训教育的方案。这主要是指企业内部的培训,包括培训目的、参训人员、培训内容、课程安排等。 四、培训教育实施的记录和总结。内容包括备课笔记、课程表、签到簿和考核结果;如培训结束后采取笔试、提问、现场考查等方式来检验培训的效果,对成绩优秀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采取哪些奖惩措施等。 五、如实填写职工个人培训教育登记表。这主要是指职工参加县以上有关部门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情况,如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市以上药监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等。 六、收集职工的学历、职称证明等相关证件(复印件)并建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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