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可以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携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律师证复印件等材料到派出所调取个人身份信息。对于律师调取个人身份信息每个地方公安机关的规定都不一样。
如果原告在起诉前,不知道被告的详细地址!你们说法院能立案吗?当然只有接受委托后,办理了相关合法手续后,律师也好,法律工作者也罢,单位才出据介绍信去派出所找所长签字后才给打印一份人口信息的!否则,吃错药了?谁没事去查个人的人口信息???最麻烦的一项事儿!
应从价值位阶判断律师是否有调查权,而不能看各地的司法实践。
个人身份信息,评价为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应当没有争议,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问题是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属于什么样的权利?
作者认为,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涉及到人个自由。许多人理解自由时,将自由限定在于人的身体活动自由,事实上,权利处分属于自由的范围,如,财产处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的处分等。
既然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那么,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律师当然应当“依法”。从律师调查权来看,刑事诉讼法已经给予了我们提示,即需要被调查人的同意,律师不能强制调查。从该意义上看,律师获得个人身份信息应当经过本人的同意,行政机关不能擅自允许调查。
律师调查权涉及到律师的执业秩序,一方面,涉及到律师的调查是否合法,主要是保障被调查人的权利;另一方面,赋予律师必要的调查权,也是律师开展职业活动的需要。问题是,律师执业秩序与自然人的自由价值冲突时,那个价值更高?
这个问题事实上没有争议,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高于律师的执业秩序。人的自由价值一般情形下高于秩序价值。但是,我们也不能绝对认为否认律师的职业调查权,其中,律师可以要求司法机关依法调取相关信息的间接调查权,可以补充直接调查权的不足。
律师仅能就相关案件,通过人民法院调查令的方式,去公安机关调查相关的个人身份信息,涉及自然人的个人隐私时,公安机关有拒绝权。
可以查询和案件当事人有关的个人身份信息(主要是户籍、暂住信息)。
就笔者办理的案件为例。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后,如从事律师执业需要经过当地司法机关综合业务培训,持培训合格成绩单到司法局申请实习律师资格,(1、需要提前选择实习的律师事务所2、签订实习协议3、无犯罪记录证明4、)。
经实习满一年,申请律师执业。
(需要司法局综合考评,包括面试,需要指导律师出具实习鉴定结论)。
你所说的律师执业资格证与律师职业资格证书但都不是规范用语。即都不是标准称谓。待我详细说给你听:
1、在你想问的问题中,涉及到的有三种证件:律师资格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律师执业证。
2、律师资格证,是在你所说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实施之前,经过司法部全国律师资格统考、通过后可以申请律师执业的一种资格证,也就是法律职业证书的前身。
3、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是指“经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你所询问的司法考试考的东东以及通过司法考试后拿的证书正是此证。
4、律师执业证,则是“律师执业的有效证件”。指的是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实习一年后、符合相应条件、申请律师执业做了律师以后,执业律师所持有的用以律师身份的证件。类似于司机的驾照。 其他的称谓皆不准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十五条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三)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
(四)住所证明;
(五)资产证明。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第十八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
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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