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范围规定 (2019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定 2020年3月3日发布)第一条 为了明确公务员范围,规范公务员管理,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公务员范围确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从中国国情出发,体现我国政治制度的特色,符合干部人事管理的实际。第三条 公务员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是人民的公仆。列入公务员范围的工作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履行公职;(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三)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第四条 下列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列入公务员范围:(一)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三)各级行政机关;(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五)各级监察机关;(六)各级审判机关;(七)各级检察机关;(八)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第五条 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一)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人员;(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工作部门、办事机构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三)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及其向党和国家机关等派驻或者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四)街道、乡、镇党委机关的工作人员。第六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一)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人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三)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一)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人员;(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三)乡、镇人民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第八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第九条 各级监察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一)国家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领导人员;(二)国家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机关及其向党和国家机关等派驻或者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第十条 各级审判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一)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二)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人员。第十一条 各级检察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行政人员。第十二条 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一)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二)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三)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四)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五)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六)中国致公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七)九三学社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八)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工商联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人事关系所在部门和单位不属于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机关的,不列入公务员范围:(一)中国共产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委员会候补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委员;(四)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常委和专门委员会成员。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地方工商联执行委员、常务委员会成员和专门委员会成员。第十四条 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登记后,方可确定为公务员。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4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附件一《公务员范围规定》同时废止。
启功(1912——2005),自称“姓启名功”,字元白,也作元伯,号苑北居士,北京市满人。雍正皇帝的第九代孙。中国当代著名书画家、教育家、古典文献学家、鉴定家、红学家、诗人,国学大师。曾任北京师范大学副教授、教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央文史研究馆馆长、博士研究生导师、九三学社顾问、中国书法家协会名誉主席,世界华人书画家联合会创会主席,中国佛教协会、故宫博物院、国家博物馆顾问,西泠印社社长。
以上头衔,相当于书法等级的导师级,人民认定的。
为了一点点钱可以无视他人的骨肉分离,为了一点点钱泯灭人性,不惜残害别人的生命,让别人家的孩子肢体残缺流落成乞丐。为了一点点钱不知葬送了多少个幸福的家庭。人贩子太可恶了,不杀不足于平民愤!
人有多大的喜悦幸福,若反之则有多大的悲伤痛苦。
父母对于子女的降世那是无上的幸福与快乐。(他)她们的降临能使父母忘掉甚至于不屑于把曾经彻骨的痛苦与磨难放在心头加以计较。即使最贫贱之家,对于子孙后代的降生,皆如天降洪福帝赐无价宝珠,其幸福快乐之感无异于帝王将相又甚于后者。日夜精心护理不惧疲劳,吞苦吐甘移干就湿。如护风中烛火,如擎平钵之油,终日抱持不肯放怀。若子孙身稍有恙则心惊胆战魂飞魄散,延医诊治作诸上味调养诸病。渐至长大又延请教师开化童蒙,习诸养家糊口技艺。再为之成家并付以家业。虽父母百岁尤怜八十儿,其情可格感天地。
但此世界黑白阴阳并立,互依互存。反之又有一帮只为金钱利益而无顾仁义道德之徒,到处诱骗拐卖儿童得利以养自身躯。不顾天理昭彰报应循环,不惜冒犯国法王章,更不屑失子之家凄惨号哭,丧心病狂令人家庭破碎离散。为寻失子,不知古今几多父母命丧他乡,几多亲族凄苦孤悲而亡!又有更歹毒者,拐骗人子并加以伤害至残,用他残躯变身乞丐讨钱而供它生活。如此惨毒之人能令恶鬼流泪,能使翁仲动容发怒,况能令人神共愤吗?!
如此恶徒,虽国法极刑尤不能解兆民之恨,虽鼎烹车裂尤不能宽失子家庭之心!
说到天理报应虽象迷信,但我也害怕!即使抱养一只小狗,我也要当着它娘(母狗)的面,先给它们共同一点儿食物,令母狗知道我在抱小狗。母狗则不舍跟随,我就打开门圈系小狗又让母狗跟进来看到这一切。上班关门,下班又开门遛小狗并让它与母狗相聚一会儿。每每给它们吃的,母狗总是轻轻叼起放在小狗嘴边,令人动容。我之所以这么做,就是为了让母狗知道小狗在我这里而且并没有伤害它并好好对它,能稍稍使母狗安心。又让它们常得相聚不使母子之情一断永断。说实在的,我是真怕因果报应啊!
人生最痛苦的事情就是:生离死别。人类最残忍的行为,就是以残酷的强制手段,违背同类的意愿,逼迫他们去做自己不愿意做的事情。如果说“死别”,是因为亲人的肌体老化而不得不与亲人诀别的家庭悲剧,是一种无奈,是天命所为;那么,“生离”就是人为的家庭灾难,就是人贩子的恶意所造成的人间悲剧。
当孩子被人贩子盯上,就好比被饿狼咬住了手脚一样。不仅孩子是无辜的,家庭也是无辜的。可想而知:作为人父人母,突然失去了最疼爱的孩子是一种怎样的感受,何况孩子自己还是不知道灾难就发生在自己身上的。
一个不懂事,不谙世事的孩子,被陌生人莫名其妙地挟持,突然离开了疼爱自己的父母,离开了温暖的家庭,离开有利于自己成长的土地,到了一个陌生的,恶劣的处所,过着孤独的生活。那是一种怎样的境遇啊?
人贩子的冷血、残忍、贪婪,是没有人性的。为了得到自己所要的,把人当成了物;它让孩子的父母失去了爱子,失去了希望;也让孩子失去了亲情,失去了欢乐,乃至于失去应有的一切。难道还不够无耻下流的吗?
人贩子从贩卖人口那天起,他们就没有脸了,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惜让别人家骨肉分离,让受害人饱受分离之苦。他们的罪行已经不能用不要脸来形容了。
我同学的父亲(我们就叫他老吴吧),将自己的亲侄女(我们就叫她小吴)偷偷地给卖到广州一家夜总会里,直到警方在一次扫黄中才把那可怜的女孩救回来了,再次回家已是十年后了。
我们村里人多地少,不少年轻的就跑到南方去打工,九三年的时候,我同学的父亲就去了广州,没有二年就带着不少钱回来了,这让他才十五岁的小侄女羡慕不已。
那时同学的小表妹辍学在家,整天无事可做,当她看到自己大伯出去打工回来赚到不少的钱时,他也动心了,一个劲的央求大伯一定要带上自己也去打工。
可是她怎么也没想到,这一次再也没有回头路了。小吴高兴地跟着大伯来到大城市,一切都是那么陌生。
很快小吴就被大伯带到小餐馆里打工,工资不多,但到每个月除了自己花销外,多少还能给家里邮点。
小吴的噩梦是在半年后开始的,一天老吴高兴地回家对小吴说,你看你来广州这么长时间了,你还没好好出去玩,今天我带去出去玩会。
小吴高兴地跟着就走了,她怎么也没想到,这一走就掉进大伯的陷阱里了。那天老吴带着小吴去了夜总会,只不过他们没有走大门,而是从后门进去的。
进去后,小吴大伯就去了二楼的包间,到了门口时,他没有进去,而是让小吴先进去等他。小吴很听话,进了包间后,找了个地方就坐下来等大伯。
而她大伯却在一楼那里数着后后的一摞子钱,没几分钟后,老吴就从前门大摇大摆地走了。
他走后小吴的噩梦就来了,小吴等不来大伯,就想着出去找找看,可是她刚到门口,包厢的门开了,进来了一个光头大汉,说是老吴的朋友,说着就拉着小吴一起喝酒。
小吴回忆到,当时她害怕极了,不停地大喊大伯,可是就是不见大伯来,后来才从大汉那听说自己是被大伯以三万块钱卖给了眼前的这个人。
那一夜小吴不知道自己是怎么熬过来的,身上被打得遍体鳞伤,下身留着血,身体在一阵一阵的刺痛,这一夜让小吴失去了太多,十年的不见天日的摧残,少女的清白,还有自己的自由。
从那以后,小吴被关在一个小屋里,她不知道那时哪里,只知道自己的身子不停的被人卖给一些男人,她有一点不服从,就会挨打。
那段日子,小吴也跑过,可是无济于事,他也求救过,可是没有一个人帮助她。就这样,每天都重复着昨天的伤痛。她不知道自己在这里度过了多久,她只记得,自己被换过三次地方,有一次,她差点就逃跑成功了,可是最后她被人当成疯子,她说的话没人注意到。
时间一转十年过去了,小吴的父母一直都在不停地找她,可是却没有音信。当年小吴大伯回村后就说小吴不听话,自己不知道跑哪儿去了,怎么也找不到。
直到十年后,小吴才被解救回来,后来老吴被抓了。这村里人才知道,老吴这些年在外面一直是在外面,做着犯法的事。
老吴被抓后,通过他这一条线索就解救了不下十个人。这些年他的非法所得,已经被他都赌博输了。
被解救的人中有的父母都因为找不到自己孩子双双自杀了,还有的都疯掉的,离婚的,家都没有了的。
人贩子为了自己的私利,毁掉了多少家庭的幸福。
这个问题本身就有问题。人贩子不是厚颜无耻,而是丧尽天良,毁人天伦,毁人终生,是严重违法,个人建议应处极刑。无论是哪个家庭,孩子被拐骗,都是一生挥不去的梦靥,痛苦泪水或伴随亲人一生,被拐骗者也从此与家人血肉分离,人生及命运将被改写!大部分都以悲剧落幕,一生永失亲人挚爱。因此人贩子不是厚颜无耻的问题,是天良丧尽的社会毒瘤,当根除而后快!
1993年的高中专、初中专毕业生含金量很高,比现在的本科生条件还要优越。1977年国家恢复高考制度后,招收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都是按国家统一招生计划和各省按中专、大专、本科分别确定的分数线,由招生办统一招生。毕业时带有派遣证,由各县(区)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及乡镇工作。可以说是”铁饭碗”。
相当于现在大学二本水平。
当时的中国社会没有今天这么看重学历,更加重视培养实用型人才。普通家庭一般认为读了高中,考不上大学就没用。因此很多人选择考“中专”,只有考不上“中专、中师”的才去考“高中”。
按照学历水平来说,九十年代以后的“中专、中师”毕业后水平大约相当于今天的大学二本。但是在1992年以前,中专、中师生录取比例极低,考上中专、中师的难度,不亚于如今的人考211和985大学。
1993年的高中毕业证丢了,距离现在已经接近20年了
你肯定还是要想办法去补一个东西的呀,这个时候,你要知道补办毕业证书是不可能的,哪怕你是刚丢掉,也没办法补一模一样的毕业证书,那你只能到毕业的学校去查一下档案,让学校出示一张毕业证明,加盖公章就行了,这个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正常的情况下,高中毕业证丢失以后,可以到你所颁发毕业证的高中进行查询高中毕业证的号码,然后由学校补发或是到教委进行补发,如果时间太长远的情况下有一些是查询不到的,如果你有你高中毕业证丢失时的毕业证号码,也是可以到学校或者是教委进行查询补办的。
到此,以上对于九三年高中毕业证样板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九三年高中毕业证样板的5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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