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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的军产房可以继承吗-高中毕业继续教育是大专吗

admin2025-07-1527

父母的军产房可以继承吗

军产房不属于个人,无法作为合法财产继承。军产房是军队享有房屋所有权(即产权)的房屋。一般由部队提供用地,开发商出资建造的房子。其房屋产权属军委、总部,所有权性质属军产,不属于个人。“产权单位”为总后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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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军产房是属于部队的,是属于国家集体资产,在父母军队在职时可以正常入住,但是不属于个人私有财产,不可以进行继承。

但是如果军产房对应的部队已经给予父母,并且过户还办理私人房产房产证,那就属于父母私人房产,那就可以给予子女继承。

军产房只要符合以下条件就可以继承。

1、军产房是由国家专门划拨的军事用地,由部队盖建,并且只分配给所属部队的军人使用,使用者每月交纳一定的租金,只有使用权,没有权,不能上市交易,也不能继承。然而,现实生活中却存在大量的出售军产房使用权或居住权的情况。

2、对分配给军人使用的军产房的处理。在军婚家庭中,对于非军人一方,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如果该军产房仅分配给军人使用的话,则法院不会将该房作为夫妻共有房产加以分割,亦不会判决对非军人作价补偿。

3、对转让使用权或居住权的军产房的处理由于目前关于军产房的买卖的法律适用及合同效力的认定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对通过转让使用权或居住权方式取的军产房,法院一般情况下不会判决房屋权的归属,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一方当事人使用。

4、出售军队现有住房,必须经军区级单位审查并报总后勤部批准,由售房单位组织实施。对于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修建或统一组织购买的住房,并办理了房屋权证,该房屋的权已经从军队部门转移到个人名下,属于可以继承的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房屋产权人生前将房屋分配给子女是否合法有效

房屋产权人生前将房屋分配给子女,是否合法有效?还是得看具体的分配方式。为什么呢?因为“分配”是一个生活概念,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让人在法律上对“分配”的理解有歧义。说白了,你说得不准确,在法律上理解是有多种可能的。具体意见分享如下,供参考。

第一、房屋产权人生前将房子产权实际分配到子女

生活实践中,有两种方式:

01、无偿分配给子女

如果产权人是这个意思,那在法律上的概念叫“赠与”。

也就是说,房屋产权人在生前无偿将房屋产权给到子女名下,不需要子女支付相应的对价,即可无偿获得房屋的产权。

02、有偿分配给子女

如果房屋产权人是这个意思,那在法律上的概念叫“买卖”。

也就是说,房屋产权人在生前将产权分配给子女,但子女需要支付相应的对价,给一定的金钱,这个产权才能分配到子女名下,否则,老人不愿意分配这个产权。

通过上面说的两种方式,房屋产权人都可以在生前实现将产权实际分配到子女名下的目的,而不需要等到生后再分配。

第二、房屋产权人生前将产权分配给子女,只是做了分配的原则性安排,并不想在生前就把产权给到子女名下

法律实践中,也是两种途径来实现:

01、设立遗嘱

房屋产权人在生前设立遗嘱,等自己百年后,将房子分配给子女,老大多少,老二多少?或者是不确定继承人的份额和顺序,只确定哪些人可以继承。

02、不设立遗嘱,只是生前对子女进行分配和交代

房屋产权人生前,以类似于聊天、谈话之类的对子女们说,房子的产权以后如何分配,这种情形下,一般不认定为遗嘱,不具有遗嘱的法律效力。

如房屋产权人不在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即可,即所有子女都有权继承。

因此,法律实践中,生前做分配和交代,但处置的行为会发生在产权人不在后才进行。

第三、上述两种生前产权分配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这实际上要解决的是“分配”行为的法律效力和生效问题,一起来分析下:

01、“第一、01”所指的生前赠与行为

这种情况下,产权人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也不一定。

如果产权人神志清楚,表达清楚,具有赠与房产的行为能力,一般就是合法有效的,只需要子女表示接受赠与即可实现。

如果产权人神志不清,无法表达,不具备赠与房产的行为能力,或者受到威胁、欺诈,基于错误的认识或意思表示不自由,那这样的分配行为就是无效的。

02、“第一、02”所指的生前买卖行为

这种情况跟上面说的情况是一样的,也是不一定。

产权人生前意思表示真实,具有行为能力,无人欺诈或威胁,这样的分配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反之,则是无效的或可以撤销的。

03、“第二、01”所指的遗嘱行为

要分两个层次进行说明:

①具备遗嘱能力

房屋产权人在设立遗嘱时,意思表示真实、自由,无人欺诈、威胁,神志清楚,表达清晰,清楚自己的行为后果,这样的情况下,设立的遗嘱是合法的,也是有权利的。

②遗嘱效力待定

房屋产权人设立遗嘱后,该遗嘱还不生效,死亡时才生效。

也就是说,在产权人不在前,遗嘱是合法,但不生效的;人不在后,遗嘱才会生效。

另外,遗嘱生效前,房屋产权人可以随意处分房子,不受已经立下遗嘱的制约。也就是说,产权人在遗嘱生效前,想怎么处理房子都行,房子如果被处理了,视为遗嘱利益没有了。

04、“第二、02”所指的聊天行为

在法律上不影响以后法定继承人范围、顺序和份额,也是合法有效的言论自由行为。

第四、如何看待这种生前“分配”行为的权利?

分两个层次分析:

01、房屋产权人有效的处分权利

不管产权人生前“分配”是采用赠与、买卖,还是设立遗嘱,都只能“分配”属于自己的产权份额,不得处分其他产权共有人的产权份额。

如果产权人生前“分配”了属于其他共有人的产权份额部分,超出份额部分处分行为无效,不合法!

距离说明:

张老汉、李老太和A孙子共有房产,产权人是3人,产权登记为按份共有,各占1/3产权,则不管张老汉和李老太生前如何“分配”,都只能处理2/3的产权,A孙子的1/3产权不得“分配”。

02、房屋产权人无效的处分权利

从上面的举例看,张老汉只能合法和有效地“分配”房子中的1/3产权,不得超出这个产权份额范围,一旦超出这个产权份额范围,假如张老汉“分配”了整个房子的产权,超出的2/3产权份额部分就是无效的。

综合全文

房屋产权人生前分配房产给子女,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刀切。这样下结论的原因,在于“分配”不够准确,而且背景信息交代不全,因此,无法统一下结论。

1.如何将房产转让给孩子?2.根据房产赠与办理房产过户:1。父母带《身份证》 《户口簿》 《结婚证》 《房屋所有权证》和孩子带《父子关系证明》 《身份证》一起到当地公证处办理《户口簿》公证。然后到当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并将房产过户到子女名下。2.转让费;

(1)公证费;按房价的2%纳

(2)评估费:按房价的0.5%纳

(3)契税;支付房价的3%

(4)土地增值税;支付房价的1%

(5)所得税;支付房价的1%

(6)产权登记费:80.00元。

根据房屋买卖情况办理权属转移:1。《婚姻证明》 《房屋产权赠与合同》 《身份证》 《户口簿》的父母和《结婚证》 《房屋所有权证》的子女到当地房产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房屋产权交易的过户,并将房屋产权转让给子女名下。2.转让费;(1)契税;首次购买不足90平方米的,按1%付;90-140平方米按房价的1.5%付;超过140平方米的按房价的3%付。(2)营业税:房屋产权五年免征,不足五年按房价的5.5%纳。(3)土地增值税;房屋产权五年以上免征,五年以内按房价的1%纳。(4)所得税:房屋产权免征五年,不足五年的,按房价的1%房屋原值与现值之差的20%纳。(房屋原值一般按以前契税缴纳的税款计算)(5)房屋交易手续费;按房屋建筑面积6元/平方米计算。(6)产权登记费:80.00元。(7)房屋评估费;支付评估金额的0.5%。

夫妻之间房地产的转让情况如何(1)婚姻关系期间,房地产的转让:在婚姻关系期间,无论夫妻双方同意一方的婚前房地产归另一方所有,还是双方的婚姻房地产归一方所有,都是房地产的赠与。捐赠公证书应当在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前办理。应该指出的是,在现实生活中,当申请登记时,配偶一方申请婚姻内获得的不动产,而不是双方一起申请。因此,对于以丈夫或妻子的名义登记并实际由丈夫和妻子共有的房地产,夫妻双方应共同向房地产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配偶双方的有效身份证件和婚姻关系证明。(2)因解除婚姻关系而转移房地产:夫妻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包括:双方在民政部门申请离婚手续,并在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后取得离婚证书;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人民法院可以调解或者决定解除婚姻关系。因夫妻婚姻关系解除而导致财产转移的,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离婚证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由双方共同申请。如果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获得不动产的一方可以根据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件直接处理。

您好,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您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的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以按照自书遗嘱对待,可以认定遗嘱有效。

立遗嘱人如果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以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如果遗嘱中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为无效。

根据每个家庭遇到的情况不一样,需要分类对待,希望可以帮助到您,若需要更加细致有针对的解决问题,欢迎致电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房产共有人去世,必须办理继承吗?有何依据

您好!房产共有人去世后,必须办理继承,而且要尽快办理继承手续。否则可能造成继承份额分散至多人、继承手续复杂、无法进行后续的房产处置等不良后果。

下面将通过解释为什么必须要办理继承手续。

第一,相关法条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第35条规定: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合法建造房屋、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权利人转让该房屋所有权或者以该房屋设定抵押权时,应当将房屋登记到权利人名下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
《物权法》第17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关于继承权和物权的内容区别。

  • 继承权:包括继承权的接受、继承权的放弃、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等权利。拥有继承权并不能保证对房产的后续处分、租赁的权利。

  •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物品的权利。

所以只拥有对财产的继承权(仅进行继承权公证),并不能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物品的权利;只有拥有产权(过户)之后,才能真正合法处置物品。

第二,不及时继承过户有什么后果?

不存在“自然继承”这一说法,也就是说,毕竟经过“继承+过户”这两个步骤才能算“继承人真正拥有房产”。那如过不及时继承过户有什么后果呢?

1、无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

1)法律规定上,房子没有继承过户,就不能说拥有对其的所有权,没有所有权,也就无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

2)实际操作中,如果想要卖房子(有多个共有人,并且是“共同共有”的登记状态),必须征得所有共有人同意;如果共有人中有人已经去世了,就不可能达成买卖情况。做以下提示:

  • 并不是所有共有人都会在房本中登记,特别是当配偶是共有人时,配偶的名字并不一定会在房本上显示。但只要房子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在没有其他说明的情况下,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只登记一个人的名字,另外一个人也自动称为共有人。

  • 在部分审查不是很严格的不动产交易中心,可能只会针对房本上显示的共有人审查,核实是否对买卖房屋达成一致意见;而对于其他未在房本中提及的共有人,不再审查。当然,这种“隐瞒共有人”的空子不建议钻,一旦未来被隐瞒的共有人对购买行为提出异议,最差也需要按照拥有份额补偿其卖房款;如果存在恶意隐瞒、转移财产、低价贱卖的情况,甚至会有更多的处罚。

  • 如果房子是多个共有人按份共有的情况,且共有人中有人已经去世,某一在世的共有人想卖自己拥有的份额,这种情况下,即使不继承过户,也可以就自己拥有的份额进行买卖。

案例:A与B是某一房产的按份共有人:A拥有40%的产权,B拥有60%的份额,两人的份额均在房本中体现。A已去世,但他所有的份额并没有完成继承过户手续;B仍在世,想把自己拥有的60%份额卖给C,这种房产份额的交易并不需要征得A的同意,所以即使A已经去世没有办理继承,也是可以合法地完成交易的。

3)实际操作中,如果想要出租房子。同样,如果委托房产中介进行房屋出租,中介也会要求征得所有共有人的同意。另外,所获的收益也必须按照房产份额进行分配。而因为其中一个共有人已经过世,而他原有用的份额并没有通过继承过户的方式,确权分配到继承人手中;所对应的产权分配是不明晰的。这种情况下,如果有人私自获得了所有的租金收益,其他继承人也有权让私吞租金一方返还租金。

同理,房屋的抵押、使用也都是不被允许的。

2、继承份额逐步分散至多人、继承手续复杂;导致财产外流,甚至自己的份额也无法继承

在没有办理继承过户的情况下,随着继承人的死亡,财产份额会按照法定继承不断分散出去,导致部分继承权分散到亲属关系较远的人身上,比如“七大姑八大姨”;通常也因为这些人亲属关系较远,不太可能顾及情理,放弃继承权、放弃财产;而导致财产外流。这种转移是没有时间限制的,只要不继承过户,就是一代代得传下去。

转继承就是一个经典的案例,下图将就“转继承”做详细介绍:

退一万步讲,即使这些“七大姑八大姨”愿意放弃自己的继承权,但也因为他们是继承人之一,就需要他们配合完成继承手续,开具对应的繁琐的材料;如果他们不愿意配合、或者无法按规定开具特定材料,就会导致无法完成继承手续,导致连自己的份额都无法继承。

所以这里强烈建议,在发生继承后,尽早完成继承。保证将继承人范围控制在较少、较亲近的亲属之间,这样继承过程比较好协调,手续也会比较简单,不容易产生纠纷。

希望回答对题主有帮助。

到此,以上对于继承高中毕业证犯法吗知乎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继承高中毕业证犯法吗知乎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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