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目录:
👨⚖️行政诉讼案
如果要告,则应当是行政诉讼案,被告是该学校,告的内容一定是:学校没有合法的理由不发毕业证。
📜法律规定
任何行政组织规定都不能与现行法律法规有抵触,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关于"因为你丢失了寝室课桌就可以不发给你毕业证"的规定,如此只能说你们学校是权力滥用,即使作出这样的决定也是违背法律规定的,无效的。
👨🎓权力滥用
如果学校真的这么做,可以以你们学校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学校不发毕业证怎么起诉如下:
学校不发毕业证可以去当地教育部门投诉。
对于本科毕业生究竟要必拿两个证书。
1、毕业证
大学的 毕业证书 ,在学生到了毕业的毕业的年限的时候,如果没有什么意外都是可以得到的,毕业证是代表着自己在大学度过这4年的一个成果,也是一个证明,在毕业后找工作的时候更是一个敲门砖,所以毕业证是非常重要的。
一般如果大学生在大学期间,没有什么违纪的情况,而且在校时长和学科分数都能够通过的话,一般拿到这个毕业证是没有什么问题的。
2、学位证
学位证对于专科生来讲,可能就比较陌生了,因为专科生就只发毕业证,没有学位证,而本科生就不一样了,不仅要有毕业证,还要有学位证,学位证在毕业之后也是非常重要的存在。
不过想要拿到学位证可就没有那么简单了,毕业证只是拿到学位证的一个基础,要想拿到学位证,那就要看你在学校的时候专业技能的表现,再就是核心课程的掌握情况,而这也是根据学校的要求来判断,每个本科学校都不同。
所以,在与毕业证相比下,学位证可能含金量会更高一些,不过,这两个证书都是非常重要的,所以缺一不可,少一个就相当于大学4年白上。
案情1介绍:
原告:田永,男,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94级学生。
被告:北京科技大学。
原告田永认为自己符合大学毕业生的法定条件,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拒绝给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是违法的,遂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我一直以在校生身份在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参加学习和学校组织的一切活动,完成了学校制定的教学计划,并且学习成绩和毕业论文已经达到高等学校毕业生水平。然而在临近毕业时,被告才通知我所在的系,以我不具备学籍为由,拒绝给我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办理毕业派遣手续。被告的这种作法违背了法律规定。
请求判令被告:
1.为我颁发毕业证、学位证;
2.及时有效地为我办理毕业派遣手续;
3.赔偿我经济损失3000元;
4.在校报上公开向我赔礼道歉,为我恢复名誉;
5.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原告田永违反本校《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068号通知)中的规定,在补考过程中夹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被监考教师发现,本校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通知校内有关部门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给田永本人的通知,也已经通过校内信箱送达到田永所在的学院。:至此,田永的学籍已被取消。由于田永不配合办理有关手续,校内的一些部门工作不到位,再加上部分教职工不了解情况等原因,造成田永在退学后仍能继续留在学校学习的事实。但是,校内某些部门及部分教师默许田永继续留在校内学习的行为,不能代表本校意志,也不证明田永的学籍已经恢复。没有学籍就不具备高等院校大学生的毕业条件,本校不给田永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不办理毕业派遣手续,是正确的。法院应当依法驳回田永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4年9月,原告田永考入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下属的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籍。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监考教师虽未发现田永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北京科技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068号通知”第3条第五项关于“夹带者,包括写在手上等作弊行为者”的规定,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根据第一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
1996年3月,原告田永的学生证丢失,未进行1995至1996学年第二学期的注册。同年9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其后,北京科技大学每学年均收取田永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还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并由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田永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考试,先后取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BASIC语言成绩合格证书。田永在该校学习的4年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了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九名。北京科技大学对以上事实没有争议。
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部分教师曾经为原告田永的学籍一事向原国家教委申诉,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于1998年5月18日致函北京科技大学,认为该校对田永违反考场纪律一事处理过重,建议复查。同年6月5日,北京科技大学复查后,仍然坚持原处理结论。
1998年6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有关部门以原告田永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进而也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毕业派遣资格表。田永所在的应用学院及物理化学系认为,田永符合大学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由于学院正在与学校交涉田永的学籍问题,故在向学校报送田永所在班级的授予学士学位表时,暂时未给田永签字,准备等田永的学籍问题解决后再签,学校也因此没有将田永列入授予学士学位资格名单内交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此案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田永于1996年2月29日写下的书面检查和两位监考教师的书面证言,这些证据能够证明田永在考试中随身携带了写有与考试科目有关内容的纸条,但没有发现其偷看的事实;2.原国家教委《关于加强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校发(94)第068号《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原国家教委有关领导的讲话,这三份材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可以参照的规章范畴;3.北京科技大学教务处关于田永等三人考试过程中作弊按退学处理的请示、期末考试工作简报、学生学籍变动通知单,以上书证能够证明北京科技大学于1996年4月10日做出过对田永按退学处理的决定,但不能证明该决定已经直接送达给田永,也不能证明该决定已经实际执行;4.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函、北京科技大学对田永考试作弊一事复查结果的报告,这些书证能够证明北京科技大学部分教师、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对田永被处分一事的意见,以及北京科技大学在得知这两方面意见后的态度;5.北京科技大学的《关于给予北京科技大学学生王斌勒令退学处分的决定》一份、《期末考试工作简报》7份,以上书证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不能成为本案的证据。此外,北京科技大学在诉讼期间,未经法院同意自行调取了唐有兰等教师的证言、考试成绩单、1998届学生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审批表、学生登记卡、学生档案登记单、学校保卫处户口办公室书证、学籍变动通知单第四联和第五联、无机94班人数统计单等书证交给法院,这些证明由于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33条关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的规定,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原告田永提交的证据有:1.1996年9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田永补办的学生证(学号为9411026),能够证明北京科技大学不仅从1996年9月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并且还逐学期为田永进行了学籍注册,使其具有北京科技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的事实;2.献血证、重修证、准考证、收据及收费票据、英语四级证书、计算机BASIC语言证书、田永同班同学的两份证言、实习单位书证、结业费发放书证,以上证据能够证明田永在北京科技大学的管理下,以该校大学生的资格学习、考试和生活的相关事实;3.学生成绩单,能够证明田永在该校四年的学习成绩;4.加盖北京科技大学主管部门印章的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能够证明北京科技大学已经承认田永具备应届毕业生的资格;5.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的证明,证实田永已经通过了全部考试及论文答辩,其掌握的知识和技能已具备了毕业生的资格,待田永的学籍问题解决后就为其在授予学位表上签字的事实。
在庭审中,法庭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均进行了质证。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在我国目前情况下,某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这些单位、团体与管理相对人之间不存在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他们之间因管理行为而发生的争议,不是民事诉讼,而是行政诉讼。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所指的被告是行政机关,但是为了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管理职权,将其列为行政诉讼的被告,适用行政诉讼法来解决它们与管理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1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第22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8条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本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是从事高等教育事业的法人,原告田永诉请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正是由于其代表国家行使对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行政权力时引起的行政争议,可以适用行政诉讼法予以解决。
一、挂科次数过多
没有通过大学期末课程考试的,存在挂科情况不能拿毕业证。但如果已经挂科了,一般学校会设置重考,再一次机会,如果这一门课程是在大一时挂科的话,如果重考没有过,那么大二还可以进行重考,直至考试合格。当然这个具体看学校的安排。所以如果存在挂科情况,尽量好生复习,早点通过补考。
二、学分不够
在规定的时间内,即在大学期间毕业前,没有获得学校或专业所要求的学分。这里学分包括专业课和选修课学分,专业课学分固定,选修课根据你所选的课程而定,课程不同学分自然不同。每学期在选修课程时,可以自己计算差多少学分或该修多少学分。
三、出现重大违纪违规事件
如果在大学里出现了翻墙、夜不归宿或者是打架斗殴等现象,学校内可能会对你处罚相应的处分,但是一般的处分是不会不给你发毕业证的,除非你的处分次数过多,或者是比处分更加恶劣的情况,可能学校会予发放毕业证吗,但是这种情况还是比较少见的,一般因为违纪事件导致不发放毕业证的情况是:打架斗殴导致进警察局几个月,或者是恶意行凶等等,但是在国家近几年倡导大学生水平的情况下,有些学校还会对考试作弊的学生不予发放毕业证。
学生在大学期间有严重的违纪行为,例如,打架,赌博,犯罪,作弊等等事件下,都无法给予毕业证,而且严重的,则有可能勒令退学。
四、毕业论文或答辩未通过或涉嫌抄袭
论文答辩未通过,一般学校都会组织二辩如果你二辩也没有通过的话,可能学校是不会给你发放毕业证的,因为这代表你在学校里的一个学习没有通过,是存在着不合格的现象。涉嫌抄袭这种情况一般不会有,毕竟毕业论文会进行查重。
通常还有一些其他情况,比如学校或专业要求必须获得某个专业证书:英语四六级、计算机二级等等。还有些学校会将实习阶段纳入学分中,如果未提交实习相应的资料,也不能获得相应的学分。
以上就是对于学校不给发毕业证案件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学校不给发毕业证案件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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