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学历及履历应造成劳动合同自始无效
(一)劳动者的学历、履历是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的重要前提条件
从法律层面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可见,单位有权了解前来求职的劳动者的基本情况。
就事实层面而言,用人单位在对外招聘时,对岗位的学历要求和履历要求会作出具体规定,其目的就是为了在短时间内招募到最有可能适合该岗位的劳动者。劳动者除了有了解用人单位具体情况、岗位情况和工资报酬的权利外,对于自身的学历、履历等基本情况负有如实陈述的义务。
同时,作为民事合同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劳动合同也具有民事合同的一般属性,即体现双方意思自治与合意达成,具体而言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采用欺诈的手段,利用虚假的学历、履历足以使用人单位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导致意思表示的不真实,侵害了其意思自治的权利。对此,《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也有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可以以劳动者学历、履历虚假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三)用人单位可以就劳动者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
使用假学历求职违法,是否犯罪,看具体情况。《劳动合同法》第八条即明确规定劳动者有如实向用人单位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信息的义务。未如实说明签订的合同属于欺诈,不能获得赔偿。 同时如果因欺诈而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劳动者有过错造成公司损失,公司有权利要求劳动者赔偿公司损失。 使用假文凭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欺诈行为。《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采取欺诈、威胁死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十八条对劳动合同中的欺诈作了如下定义:“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用人单位在人为应聘者确实有该文凭的情况下,才作出了录用决定。应聘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使单位作出了违背其意愿的错误表示。所以,应聘者在应聘过程中的做法是欺诈行为。
最好不要作假,我觉得人以诚信为本,与其费尽心思去作假,倒不如踏踏实实做点实在的,而且现在学历上网是能查到的,稍微有点规模的公司,都会对学历进行查验的,所以劝你还是不要做这些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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